关于《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审验的通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11条的规定,《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并实行年审制度。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办人应到原发证机构进行延期审验,未经审验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视为无效证件。我中心决定对2016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年检。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2017年2月6日至4月28日。
二、年检地点:那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楼。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记录享受相关政策,加盖年检章。同时在广西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年检,添加享受的相关政策。
四、如有私自涂改,证件收回,不予年检。
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证件收回,不予年检。
六、没有参加年检的,本年度不再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就业失业登记证》审验所需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2、一寸彩色近期照片一张,
3、已就业人员提供单位就业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区从事何工种的灵活就业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未就业人员提供户口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4、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登记表1份。
那坡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1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