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西市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靖政办发〔2018〕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靖西市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29日
靖西市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公证机构改革步伐,推动靖西市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公证机构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办发〔2017〕117号、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司法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司通〔2017〕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4〕4号)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司法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17〕8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积极稳妥地整体推进靖西市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激发公证机构活力,提升公证服务能力,为靖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
二、工作目标
我市现有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改为事业体制,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收入分配机制健全完善,扶持保障公证机构发展的配套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公证事业发展的制度和政策环境日益优化,公证机构人员积极性进一步调动,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证工作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坚持公证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依法依规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
(二)便民利民。综合考虑靖西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服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配置公证服务资源,方便当事人办理公证,就近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的需求。
(三)分类指导。根据靖西市公证机构改革现实状况,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障、财政等方面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四)促进发展。落实公证机构法人地位,提供财政、人事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支持,建立有效激励机制,激发公证机构活力,增强事业发展后劲,促进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公益性、非营利性公证体制。
1.公证机构性质。现有行政体制公证机构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落实公证机构法人地位,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的属性。
2.公证机构布局。根据靖西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对公证服务的需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新设立隶属于靖西市司法局管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证处。
3.公证机构编制。根据靖西市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公证需求,合理核定靖西市公证处编制,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公证机构衔接及人员过渡安置
1.稳妥安置相关人员。改革进程中从司法行政机关派到公证处工作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公证人员,选择回到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保留原有的公务员身份不变,享受相应福利待遇;原从司法行政机关派到公证处工作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公证人员,选择留在改革后的公证机构工作的,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2.做好原市司法局内设的公证机构与改革后的公证机构的相互衔接。在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公证机构公证员未达到法定人数时,酌情设立3至5年的过渡期,由靖西市司法局指派本单位具有公证员执业资格的在编人员临时到改制后的公证机构工作,被指派人员的身份、编制及人事关系维持不变,只能领取公务员身份的工资等福利待遇,不得在公证机构领取报酬。过渡期满或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公证机构公证员达到法定执业人数后,被指派人员不再留任的,返回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过渡期间或过渡期满后,被指派人员选择留任的,可申请调入改革后的公证机构。
3.人员招录。改制后的公证机构人员招录计划申报工作由靖西市司法局向招录主管部门申报,结合靖西市实际情况,可从市直各部门及乡(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中遴选调入。
4.公证机构资产核算。
(1)保障公证机构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2)做好现有公证机构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造册登记等工作,改制前公证机构正在使用的资产仍由改制后的公证机构继续延用。
(3)改制前形成的业务档案做好归档登记,并移交由改制后的公证机构负责管理。
(三)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
1.财税制度
(1)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改制后的公证机构设立独立账户,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公证机构运管成本及利润的核算制度。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开立办理提存事务的专门账户。
(2)加强财政保障。对改革为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公证机构,公证收费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政策规定,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2.人事和社会保障制度
(1)合理设立公证机构的岗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公证机构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施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改制后,由行政编制转换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公证专业技术资格,参与岗位竞聘,并根据所聘岗位兑现相应待遇。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时,符合公证系列评审条件的,其历年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工作的时间可以计入资历。
(3)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从行政编制转换为事业编制的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计算。
(4)公证机构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公证处绩效工资按照我市事业单位当年标准核拨。
(四)规范和完善公证机构内部运行机制
1.落实公证机构自主管理权。深化公证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保障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办理业务并承担责任。公证机构主任、副主任应从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选任。落实主任负责制,明确公证机构的用人自主权,聘用制公证员和其他辅助人员由公证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自主聘用。建立健全公证机构法人财产制度,确保公证机构财务自主权和财产不被无偿调用。
2.建立完善公证保险制度。公证机构按规定建立事业发展、教育培训、风险赔偿和执业保证等基金。
五、加强领导,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充分认识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实施。结合靖西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稳妥有序地推进本地公证机构体制改革。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确保改制工作按时顺利完成。各有关部门要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积极支持公证机构开展工作,促进公证事业发展。充分利用公证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推进法治廉洁政府建设的职能优势,积极将征地拆迁、公共资源分配、政府采购、政府项目招投标、知识产权保护、农村集体产权流转等公共事务纳入公证监督范围。鼓励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申请公证服务。
(三)严守纪律,追究责任。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严禁借推进改革突击进人和提拔干部、严格执行财经和国有资产管理纪律,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严格落实公证机构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保证各项政策执行到位。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确保公证机构正常运转。改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改制工作要加快进行,改制中的公证业务要正常开展,不能因改制原因造成我市公证业务工作停滞,给社会带来不利的影响。